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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黔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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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发布了
《黔南州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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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3号),推动黔南州全域旅游发展,大力培育黔南州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地接市场,加快建设综合旅游目的地,着力打造黔南旅游升级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境旅客,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游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游客。本办法所称省外游客,是指除贵州省以外的中国大陆其他省份到黔南州旅游的游客。本办法所称省内游客,是指黔南州以外的贵州省其他市(州、区)到黔南州旅游的游客。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州内外旅行社企业及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黔南州旅游形象行为。
(二)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罚,全年未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遭到投诉和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三)境内外旅行社须为当地合法经营企业。
(四)本州旅行社(分社)能够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州、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培训、会议等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网上填报系统要求的各项统计工作。
(五)旅行社接待游客需符合景区和住宿消费条件。即满足在黔南州旅游接待设施住宿(不包括在亲戚、同学、朋友家住宿)1晚以上,游览黔南州境内2个(含2个)以上旅游景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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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招徕游客奖励
对组织游客赴黔南州旅游的州内外旅行社及相关组织予以奖励。
(一)入境游客
1.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是组团乘坐荔波机场航班到黔南旅游的入境游客,均可凭登机牌享受黔南境内景区门票挂牌价五折优惠。
2.人头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到黔南州旅游,凡游览黔南州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住宿2晚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给予奖励。
3.年度奖:符合人头奖奖励条件,年度累计组织入境游客人数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达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给予7.5万元奖励;达10000 人(含10000人)以上,给予20万奖励。
4.奖励认定:旅游合同确认单、行程单、游客名单、旅行社与旅游交通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游览黔南州收费景区的人数证明、酒店入住证明(住宿发票)、旅行社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查阅原件),游客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二)省外游客
1.航空游客: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荔波机场航班,到黔南旅游,在黔南州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一次性组织人数达30人(含30人)以上,单程乘坐荔波机场航班的,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往返乘坐荔波机场航班的,按每人100元给予奖励。
2.旅游专列奖: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旅游专列到黔南旅游,在黔南州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组织人数达300人(含300人)以上的,每次给予 10 元/人奖励。
3.年度奖:州内外旅行社在贵州省外客源地通过宣传、销售黔南旅游产品组织当地游客到黔南州旅游,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年度组织3000人(含3000人)以上,给予10元/人奖励。
4.奖励认定:旅游合同确认单、行程单、游客名单、旅行社与旅游交通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游览黔南州收费景区的人数证明、酒店入住证明(住宿发票)、旅行社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查阅原件)。包专列团队还需要提供铁道部门包专列证明。
(三)包机游客
1.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到黔南旅游,游览黔南州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包机人数达50人(含50人)以上的,每次给予组团社1万元奖励。
2.奖励认定:旅游合同确认单、行程单、游客名单、旅行社与旅游交通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游览黔南州收费景区的人数证明、酒店入住证明、旅行社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查阅原件)、航空公司包机证明。
(四)自驾车队
1.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是自驾协会、俱乐部、旅行社组织自驾车队到黔南旅游,车队规模达到30 辆(含30 辆)以上的,并在黔南住宿1晚以上,凭相关证明享受黔南境内景区门票挂牌价五折优惠。
2.奖励认定:自驾车队从出发地开始张贴带有宣传黔南旅游的车身贴(车身贴要主题鲜明,内容醒目,尺寸不得小于30CM*70CM);车队购票前须出示加盖有与《自驾车旅行组团宣传补助优惠协议》上相同印章的团队行程单,到景区指定的窗口填写《黔南游客统计单》(注明为“自驾车队”)、购买景区门票及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售票员、车队负责人和验票员三方共同签字,作为已享受优惠补助的依据。
第六条 旅游运输企业奖励
(一)旅游运输企业运输省外游客(含入境游客)到黔南旅游,凡全年运输人次达1万人次(含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全年运输人次达2万人次(含2万人次)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旅游运输企业运输省内游客到黔南旅游,凡全年运输人次达1万人次(含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全年运输人次达3万人次(含3万人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州内运输企业开通运营的县内旅游公路线路(线路两端均在3A以上旅游景区)的旅游公交车辆,每车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每年按照车辆的实际运营天数核算。
(四)奖励认定: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黔南州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派车单;交通运输部门的审定结果证明,运输企业应将奖励发放到具体执行运输任务的车辆。
第七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一)黔南州境内企业研发的黔南特色旅游商品荣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荣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二)奖励认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获奖证书。
第八条 旅游品牌奖励
(一)对上年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县(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上年成功创建为国家3A、4A、5A 级旅游景区的县(市),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8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奖励认定: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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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九条 招徕游客奖励的兑现按年度执行。凡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于当年12月底前向黔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年度奖励申报材料,由黔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后予以奖励。
第十条 除招徕游客奖励类型外,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于当年12月底前向黔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年度奖励申报材料(个人申报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由黔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后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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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凡当年度被旅游投诉并承担责任,或处理游客投诉不及时的涉旅企业以及个人,当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获得的所有奖励;若已经获得奖励的,则追回奖金;并将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再参与黔南州任何旅游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参与、协同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招徕游客奖励涉及到的奖项,奖励时段不包括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当年国家法定假期时间为准)以及暑假(每年7月20日至8月31日)等时段。
第十四条 招徕游客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若与黔南州内其他部门出台的奖励政策重叠,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1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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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黔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络